塔吊租赁合同电子版(部分参考)

塔 吊 租 赁 合 同

承租人(全称):(以下可简称“甲方”)

出租人(全称): (以下可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塔吊租赁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 工程檐高 :

1.4承包范围:

2.现场代表

2.1甲方现场代表为  ,其权限为:全权处理现场一切事宜包括现场签证、洽商、变更确认、结算等工作,此外甲方项目部其他人员签署的现场签证、洽商、变更、结算等均不作为完工结算的依据。

2.2乙方现场代表为___,其权限为:全权处理施工现场签证、洽商、变更的确认、合同的签订和结算办理等相关具体工作。

3.租赁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及数量

4.乙方资质要求和租赁设备资料

4.1乙方应具有相应的国家和地方政府授予的租赁资质、安拆资质,乙方不具备安拆资质时,应委托具有安拆资质的单位进行安拆工作。

4.2租赁设备应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市场准入要求,乙方应向甲方出具相应的性能检测报告、使用合格证及其它证明文件。

4.3乙方负责为甲方提供的资料文件有:乙方的营业执照、安拆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租赁设备的制造许可证、统一编号、出厂合格证、上一工地的检验检测报告、特殊工种操作证、安拆方案、调试报告、使用说明书、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证明文件等;乙方不具备安拆资质时,应委托具有安拆资质的单位进行安拆工作,并提供安拆单位资质(包括安拆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乙方与安拆单位签订的安拆合同、安全管理协议、外用电梯安拆方案和技术措施、安装单位操作工人的特殊工种操作证等);以上资料提供四套报甲方项目技术部备案。如果乙方不按甲方相关部门要求报送各种资料,甲方有权拒绝或推迟付款,并不予办理工程结算。

5.租赁期限

5.1租赁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预计__个月。具体启用、报停时间以甲方实际下达每台启用通知书的日期时间和报停通知书的日期时间为准,以此作为双方的结算依据。

5.2设备进场时间:   年   月    日。具体时间以甲方实际下发的设备进场通知书和变更通知上的时间为准。

5.3 设备验收时间:  年   月  日。验收合格后甲方下达每台租赁设备的启用通知书。

5.4甲方因工程需要延长租期,应在计划租赁期满前7日内,书面通知乙方续租,如无特殊情况,乙方应按本合同条件予以续租。

5.5甲方如在计划租赁期内需提前终止使用租赁机械设备,应提前7日通知乙方退租或部分退租,通知内所列的租赁物自退租之日起不再计算租金。乙方应在接到工程停工之日起10天内与甲方完成结算,同时乙方退出出租设备。

6. 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6.1签约合同(暂估)价为:人民币(大写):元(¥),

其中不含增值税金额元,人工费元,增值税税金元。

本分包工程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1)3%     (2)10%     (3)16%   (4) 其他

6.2 分包合同价格形式: 。

合同价格组成明细

6.3本合同价款由租赁设备租金、塔司费用、进出场及安拆费、预埋件费用等相关费用构成。

6.3.1 租赁及塔司费:为固定综合单价,包含租赁设备至少2名(保证满足施工现场全天24小时施工的需要)机操人员的工资、奖金、食宿费用、保险、劳保、福利加班等费用;租赁设备的使用费、折旧费、动(电)力燃料消耗费、租赁物保险费、不可抗力损失费、合理损耗以及维修保险费用;2道以内的塔吊附着费、塔节顶升费及所需配件费用、锚固(含附着杆)等费用;配合甲方的品牌建设完成在塔吊上悬挂物品的费用;乙方的管理费、应获利润、增值税、税金及附加;因租期服务、市场租价涨幅、延长或缩短租期等引起的各类风险费等全部费用。

6.3.1.1冬施及春节期间甲方要停止施工,停止期间的月租金承担则:如果塔吊因冬季停工、春节放假原因停工,塔吊停置在日历天内(含)乙方不收取费用,若超过日历天则超出部分按照塔吊正常使用的日租费30%收取费用,超出部分按实际停工天数计算,计费方式按照塔吊停工天数乘以塔吊日租费的30%计费。

6.3.1.2塔吊正式安装验收完毕,如因甲方原因出现租赁机械闲置情况,闲置10天(含)以内的不计算租金;若闲置超过10天,则超过部分按合同约定的月租金30% 计取闲置期间费用。

6.3.1.3若施工过程中遇政府强制性停工、雾霾以及恶劣气候条件导致的停工,停工期间乙方不得收取任何租赁及塔司费。

6.3.2进出场及安拆费:由进场运输、安装调试、拆除及运输出场费用、管理费、利润、税金等相关费用组成。单价中包含安装塔吊基础预埋节使用的50吨(含)以下汽车吊费用,塔吊安拆若使用50吨以上的大汽车吊,乙方可以协助甲方租赁,但由甲方承担50吨以上汽车吊与50吨以下汽车吊租费差额部分的金额,具体金额为  以甲方确认的市场价差为准  。

6.3.3预埋地脚费用:包含预埋节的购置费、运输费、安装费,预埋马凳的制作、安装费,塔吊基础预埋节使用的50吨(含)以下汽车吊租费,焊机、焊条等相关施工工具,基础安装施工人员的工资、奖金、保险、劳保、福利加班等费用。

6.3.4其他另行增加费用的承担方式为:

(1)2道附着以外(不含)的附着增加费,单价为  元/道。

6.3.5 塔吊司机必须满足我司使用要求,如不服从我司管理,违章操作,每人每次罚款500元,如发生3次及3次以上,乙方必须及时更换塔吊司机。

6.4塔吊书面报停后,承租方提前3日以书面通知形式要求出租方退场。出租方须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退场清理完毕,并与承租方办理结算手续。若出租方未在规定时间完成退场,则视为承租方已经完全履行了协助义务并将租赁物资全数、完整交与出租方,出租方应当承担物资丢失及损毁风险,并向承租方按照塔吊日租费的30%补偿给甲方,同时赔偿甲方因乙方延迟退场而引起的相关损失。

6.5本合同签字盖章生效后,合同价格不再做任何调整。乙方在其承包范围内,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职责,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设计要求和业主、监理、甲方的合理要求,并承担自身经营风险所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之内。

6.6任何因市场物价波动、生活费用提高、人员工资的提高、当地天气原因、政府收费的调整以及政府与行业主管部门红头文件的颁发等非甲方因素引起的乙方的实际支出的增减,均属于乙方自身经营风险,视为已经事先充分估计并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格之中。

6.7如遇国家增值税率调整,在不含税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可按新税率调整合同总价,具体以国家税收调整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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